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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玉亮与邱明洋、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亮,邱明洋,邱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周玉亮,男,193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邱明洋,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邱明杰,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玉亮与被执行人邱明洋、邱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