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江云、裴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江云,裴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江云,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裴倍,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江云与被执行人裴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