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小清与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清,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690号原告:胡小清,女,生于1973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天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斌,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中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军,总经理。被告: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237号2幢28号。法定代表人:卢奇灵,总经理。原告胡小清与被告广安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广安品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小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8元,减半收取2069元,诉讼保全费1480元,共计3549元,由原告胡小清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