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执7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文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724号之三被执行人陈文长,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文长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72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4日依职权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缴纳罚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长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接收后仍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存款,本案执行标的得以执结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已执结完毕,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之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