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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申屠炬彬与姜红廷、曹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炬彬,姜红廷,曹樟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5544号原告:申屠炬彬,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姜红廷,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曹樟娜,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申屠炬彬与被告姜红廷、曹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曹樟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23日,被告姜红廷向原告申屠炬彬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自出具本借据之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另一被告曹樟娜在《借据》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姜红廷未履行还款义务,另一被告曹樟娜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红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炬彬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曹樟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姜红廷、曹樟娜萍负担。原告申屠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姜红廷、曹樟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