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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虎与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文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虎,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文林,刘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4793号原告:石虎,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现住昌吉州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延安南中路37号。法代表人:魏兴荣。被告:杜文林,男,汉族,现住昌吉市。被告:刘宏阳,男,汉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虎与被告新疆昌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文林、刘宏阳承担合同一案中,原告石虎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