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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8474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海格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海格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474号原告: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长江东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沈正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昆山海格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高新区元丰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海格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旭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