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包照周与卢开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照周,卢开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1361号原告:包照周,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野牛坪乡。委托代理人:舒远均,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松坪镇(一般代理)。被告:卢开朝,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鲁吉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号**幢。负责人:谢文风,经理。原告包照周诉被告卢开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包照周于2017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协商理赔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照周撤诉。本案受理费418.09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