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连平支行申请执行谢瑶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黄轲,谢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新城大道嘉华商住楼B栋一、二层。法定代表人王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献菊,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黄轲,男,1982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谢瑶,女,1984年10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1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用于借款的抵押房地产。经过本院催促,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将全部贷款本息376218.76元及申请人先行垫付的诉讼费486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书,请求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623民初第3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颜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