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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玉兰与刘玉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兰,刘玉刚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868号原告:彭玉兰,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刚,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毅,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玉兰与刘玉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原告彭玉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彭玉兰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