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文林虐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59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文林,男,1968年6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虐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文林犯虐待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文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武文林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南街的家中、窊流村的街道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小学等地对其子武某某多次实施家暴,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武某某多次离家出走,并向万柏林区妇联寻求帮助。万柏林区和平小学、窊流社区居委会、万柏林区妇联、万柏林区民政局在了解情况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且对被告人武文林进行多次劝导,但被告人武文林仍屡教不改,继续虐待被害人武某某,导致其头部颅内积气、左侧颞骨骨折。2017年4月17日,万柏林区妇联在被害人武某某再次遭到殴打后拨打110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文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病历、伤情照片、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文林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文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婕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