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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岳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497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涛,男,1994年12月2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12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岳涛酒后驾驶川Z×××××号二轮摩托车在眉山市东坡区市人民医院后大门外与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的驾驶员陶某2发生纠纷,后陶某2报警。眉山市公安局东某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岳涛身上有酒味,便将岳涛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本。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岳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为190.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岳涛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行驶路线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7]毒鉴眉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眉山交警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证人杨某、岳某、陶某1、陶某2的证言,被告人岳涛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涛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岳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盼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附录(2017)川1402刑初497号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