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舒笑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笑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0民初2775号原告:舒笑昆,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9号3-4层、11号1-4层。负责人:盛大勇,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志,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笑昆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59981.64元。原告舒笑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笑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原告已预交7704元),本院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大庆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