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全寿、陈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全寿,陈露,王德政,胡鹏,肖玉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2525号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法定代表人:成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江,系该社职工。被告:肖全寿,男,1991年10月25日生,彝族,住六枝特区。被告:陈露(系肖全寿之妻),女,199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王德政,男,1963年10月19日生,苗族,中寨乡电岗小学教师,住六枝特区。被告:胡鹏,男,1979年10月11日生,苗族,中寨乡政府职工,住六枝特区。被告:肖玉林,男,1978年12月28日生,彝族,中寨乡捞河小学教师,住六枝特区。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全寿、陈露、王德政、胡鹏、肖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钟吉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荣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