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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荣贺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洋金利光学制品厂,胡荣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005号申请人北京华洋金利光学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胡荣贺,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洋金利光学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胡荣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36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洋金利光学制品厂于2017年5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荣贺给付案款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荣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洋金利光学制品厂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荣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胡荣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363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洋金利光学制品厂发现被执行人胡荣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胡荣贺所欠案款二万三千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