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文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文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5民初3420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卢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芳,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文林,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林物业服务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协商,已交清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胡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