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知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陈雪良与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良,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泾源县水务局,石道知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知初字第81号原告:陈雪良,男,汉族,1960年4月16日出生,系阳新县江龙水利自控翻板闸门制造厂负责人,住浙江省衢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超,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法定代表人:王铭,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龙,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24号综合楼1102号。负责人:敬其元,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龙,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泾源县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百泉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存慧。第三人:石道知,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良,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雪良与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瑞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第三人泾源县水务局、石道知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良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雪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陈雪良负担。审 判 长 邢雪梅审 判 员 张旭霞代理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