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内丘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赵广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丘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赵广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财保23号申请人内丘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内丘县獐么乡岩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799588115F,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赵广申,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内丘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广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内丘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广申名下在农业银行邢台县支行账号为62×××76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DM201713050000000306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内丘县宏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广申名下在农业银行邢台县支行账号为62×××76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永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鹤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