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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金华与黎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华,黎碧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792号原告:秦金华,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告:黎碧健,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原告秦金华与被告黎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金华在审理的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