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金华与黎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华,黎碧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1792号原告:秦金华,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告:黎碧健,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原告秦金华与被告黎碧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金华在审理的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