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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绥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马恩华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26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绥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延胜利被执行人马恩华申请执行人绥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恩华未履行该局作出的绥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劳动保障行政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县人社局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案件来源材料。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4、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5、《绥德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县人社局绥人社监处告字(2017)第002号、第003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县人社局绥人社监理字(2017)第001号、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及送达回证。8、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9、工资领取表。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6日,县人社局接到民工高建军等11人的投诉,称绥德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定仙墕镇前峁村至后峁村乡村道路建设工程拖欠其工资。县人社局立案后,对投诉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县人社局经调查,查明绥德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定仙墕镇前峁村至后峁村乡村道路建设工程,该公司全额支付第一分包人李东林所有工程款,李东林全额支付第二分包人马恩华工程款,马恩华未支付高建军等11名民工工资91034元。2017年1月9日县人社局向马恩华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马恩华于2017年1月12日前支付拖欠工资91034元。2017年2月6日,县人社局向马恩华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理及相关权利义务。2017年3月7日,县人社局以马恩华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作出绥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当日送达,责令马恩华于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支付高建军带班工队11名农民工工资91034元。2017年7月20日马恩华支付高建军等11名农民工工资5万元,现下欠11名农民工工资41034元。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41034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绥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2017年3月7日作出的绥人社监理字(2017)第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马恩华支付高建军等11名民工工资41034元(民工姓名、下欠工资金额详见卷宗民工工资领取表)。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晟审 判 员  王春人民陪审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