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欢与张攀、张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欢,张攀,张丹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428-2号原告:张欢,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攀,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丹妮,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欢与被告张攀、张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欢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张欢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张欢负担。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