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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雅姮兰箱包有限公司、徐雅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江苏雅姮兰箱包有限公司,徐雅平,陆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9号。负责人:孙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苏雅姮兰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导墅中学内。法定代表人:徐雅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雅平,男,汉族,丹阳市人,1964年12月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陆亚娟,女,汉族,丹阳市人,1968年9月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雅姮兰箱包有限公司、徐雅平、陆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商初字第1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