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贺占富与绥宁县人民政府及绥宁县水口乡茅坪村村委会山林权属行政确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占富,绥宁县人民政府,绥宁县水口乡茅坪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初108号原告贺占富,男,1942年10月6日出生,住绥宁县。被告绥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47号。法定代表人罗玉梅,该县县长。第三人绥宁县水口乡茅坪村村委会,住所地绥宁县水口乡茅坪村。负责人陶永灿,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占富诉被告绥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绥宁县水口乡茅坪村村委会山林权属行政确权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占富以“邵阳市人民政府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待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占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占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占富负担。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杨皞陟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小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