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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包永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2017)浙0922执71号结 案 通 知 书申请执行人嵊泗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永平、包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浙092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泗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嵊泗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永庆于2017年5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包永庆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该款于2017年5月3日支付70000元(已支付),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包永庆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在已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执行人包永平追偿。三、若被执行人包永庆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嵊泗县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包永庆自动履行执行款68110.5元,该款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65348.5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362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