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秦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2676号原告:张建林,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秦小霞,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张建林与被告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3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于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11.3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此起诉。注:被告签订借条是55万元,其中43.65万元是担保人即被告的哥哥秦为民所借。当时被告自愿帮秦为民承担43.65万元,说有急用,于是原告便借给被告。现原告只起诉被告借原告的11.35万元,余下的43.65万元不起诉被告是因为秦为民已经重新签订借条,由其承担债务。被告秦小霞辩称,表面上属实,但有原因的,借条是我写的,担保人是我哥哥,11.35万元是从我账上走的,我写借条之前不认识原告,原告与我哥哥认识,当时我哥哥资金周转困难,就向原告借款,借条是在我妈妈和哥哥要求下才写的,这钱没有能力偿还,原来约定利息3分,利息我妈妈支付了十来个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5日,被告秦小霞向原告张建林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建林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2014.9.5-2014.10.6)归还,今借人:秦小霞,担保人:秦为民”。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汇款11.35万元。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仍未还款为由,故而起诉。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3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林借款11.3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被告秦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