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黑来留尔妨害公务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253号黑来留尔: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马边刑初字笫4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协警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不应构成犯罪”,其委托代理人认为申诉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协警没有行政执法权,本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美口拉布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是受聘马边公安局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案发当时与其他正式民警一同在现场执勤,盘查酒驾和醉驾人员,系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美口拉布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当;本案证据方面有受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黑来留尔驾车逃逸时,致协警美口拉布受伤,后被当场抓获。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证实黑来留尔是具有多年驾龄的人员;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警受伤的位置及车门的损伤情况、《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及鉴定意见书证实黑来留尔当时酒精测试结果为98.8mg/100ml。执法记录仪拍摄下了黑来留尔驾驶机动车川L×××××强行倒车的情况。此外,现场目睹证人及在场所执勤民警均证实其倒车将民警挂倒。你亦对此供认。你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此二人在侦查阶段的证实相悖,你没有证据证实二人在侦查阶段证言并非合法取得,且本案除此二人的证言外,还有多人目睹案件事实发生,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你因涉嫌酒后驾车接受检查时,执勤民警依法要求你出示相关证件,你不接受检查,倒车逃逸,致使执法人员受伤。你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犯罪的相关条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抄致: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