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铭杨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铭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14刑初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铭杨,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州市天河区。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彦,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由梅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辩护人廖振思,梅州市法律援助处实习律师,由梅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铭杨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茂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铭杨及其辩护人李彦、廖振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铭杨因吸毒引起精神异常,感到头脑被“犯罪团伙”用仪器控制、折磨,想自杀解脱,后经上网看到目前死刑通过注射方式执行后,萌生杀人判死刑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2017年4月1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铭杨在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梅江三路司法局门口人行道处,用左手按住步行老人张某1的头部,右手持水果刀朝张某1头上和心脏部位连续捅刺多次,致使张某1当场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铭杨作案后到梅某1公安分局新中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梅州市梅某1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符合胸部被锐器刺戳造成双肺、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铭杨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2017年4月10日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疾病期,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后认为,被告人黄铭杨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铭杨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疾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铭杨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铭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其行为被人所逼,其作案手段不算残忍,情节不恶劣,不应负刑事责任。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铭杨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黄铭杨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表现良好,是初犯,请对被告人黄铭杨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铭杨曾吸食毒品,后精神异常,感觉到其头脑被“犯罪团伙”用仪器控制、折磨,想通过自杀予以解脱。被告人黄铭杨经上网看到目前死刑通过注射方式执行后,萌生杀人判死刑结束自己生命的想法。2017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黄铭杨与其母亲王某1一起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诉述有关被告人黄铭杨的情况,经公安民警劝导后,被告人黄铭杨与其母亲王某1离开新中派出所。被告人黄铭杨向其母亲王某1拿了些钱后独自一个去梅州市梅某1区梅某2一日杂店买了水果刀准备行凶。被告人黄铭杨在梅州市梅某1区梅某1三路物色年老者作为行凶对象。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铭杨尾随步行老人张某1至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梅州市司法局门口人行道处,用左手按住张某1的头部,右手持水果刀朝张某1头上和心脏部位连续捅刺多次,致使张某1当场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铭杨作案后即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梅州市梅某1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符合胸部被锐器刺戳造成双肺、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铭杨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2017年4月10日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疾病期,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0日16时16分,有一群众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报警,称其在经过梅州市江南梅某1三路司法局门口人行道时发现一老年妇女(张某1)躺倒在地上,该所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发现该老人胸前被插入一把水果刀,地上有多处血迹。同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对张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张某1的儿子。2017年4月10日17时40分许,其刚下班,在回家的路上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说其母亲张某1出了事。其到了梅某1公安分局后,民警告知其母亲在街上被人用刀捅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辨认民警提供给其的照片,其确定照片中的死者就是其母亲张某1。其母亲张某11942年8月27日出生,住在梅州市梅某1区江南梅某1三路机场宿舍,平时跟其父亲张海志一起居住。其母亲张某1平时每天下午3时至3时30分会出门去梅州市财政局附近和友路的一个佛堂念佛,大约下午5时回家。其母亲张某1出门都是走路,因2016年4月摔伤了股骨换了人工股骨,出门要拄拐杖。其母亲张某1比较善良,没有跟人有矛盾纠纷。3、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梅江区江南梅新路147号经营宝轩日杂店。2017年4月10日下午,其在店里看店,有一个男青年来到其店里,问有无水果刀。其当时在店里缝衣服,起来拿了一把包装的水果刀给他,这把水果刀标有价格,是6元人民币。其跟男青年说是6元钱,男青年拿出1张面额20元的人民币给其,其找零14元人民币给他,其中面额10元的1张,面额1元的4张。男青年拿了钱拿着刀就离开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梅州市司法局公证处副主任公证员。2017年4月10日下午(具体多少点其不清楚),其在旁边叶某的办公室倒水喝,我们办公室的都是落地的透明玻璃,其见一名穿黄色短衬衣的男子在外面向其招手。其走到窗边看见离该男子几米远的地方躺着一名老妇女,该男子的手上沾有血迹,其见状指着其手机意思是让他报警,接着其又指着新中派出所的方向,意思是让他到新中派出所报警。接着该男子往新中派出所的方向跑去。其和叶某到市政府门口去叫警察过来,叶某走到人大门口就有警察过来了。其往新中派出所的方向望去,见到刚才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和派出所的人站在门口说话,之后其便回办公室上班了。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0日16时多,其同事刘某从办公室的窗户发现梅江区梅江三路公证处门口的人行道上躺着一个人,当时刘某告诉了其。其顺着刘某所讲的方向看过去,发现窗外一名穿着花色布鞋的老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其看到这种情况和刘某从办公室到市政府门口的警察执勤点找警察帮忙。我们去找警察的时候路过老人躺的地方,老人身边流了很多血,她的腿还动了一下。我们走到梅州市人大门口遇到巡逻的警察,我们告诉巡逻警察公证处门口有老人倒在地上且流了血。事后刘某和其讲刚才还在办公室的时候,看到有一个男子双手都是血,并从窗外示意向他们求救,之后该男子往新中派出所的方向走了。其和刘某找了巡逻的警察后,陆续有警察和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倒地老人被救护车载走。6、证人简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的辅警。2017年4月10日15时30分许,因为当天的值班辅警钟国权有事外出,派出所的领导让其顶班,其在梅江公安分局新中派出所一楼值班室值班。16时许,其在一楼值班室门口,有一个穿着圆领黄色短袖上衣、灰黑色格子短裤的年轻男子走路过来跟其说他来投案自首。其问他什么事情投案自首,年轻男子说他用水果刀刺死了人,说着的过程中他还把双手举起给其看说手上有血。其赶紧用值班室的电话打给派出所蓝张帆教导员汇报情况。汇报情况后,派出所的民警梁某开着粤M02**警车牌的长城皮卡车回来。其向梁某说明了情况,梁某和从楼上下来的蓝张帆教导员一起问那个男的是怎么回事,那个男的说就在外面刺死了人。蓝张帆教导员和梁某赶紧带着那个男的到派出所门口查看,接着他们把那个男子带回来铐了手铐控制起来。经辨认照片,简某指认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人是黄铭杨。7、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民警。2017年4月10日16时多,新中派出所的辅警简某来叫其,说有一名嫌疑人来投案,自称在新中派出所前面杀死了一老妇人。其听到这种情况后,马上去见嫌疑人,其见嫌疑人是我们在当天15时左右接待了的人,叫黄铭杨,当时是他的母亲陪他来派出所,要我们开导他的。其见黄铭杨神情怪异,高举双手,口里念念有词连说二三次“我用刀刺死人,我用刀刺死人”。其还见黄铭杨手上、衣服上有血。其问黄铭杨在哪里刺死人,他说在新中派出所前面,他可以带我们去。我们将黄铭杨控制,并叫黄铭杨带我们去现场。黄铭杨带我们出了新中派出所门口往市司法局方向走,走了二三十米,其看见一个女老妇人倒在地上,倒地的地方还有血,老妇人一动不动躺在地上,胸前插着一把刀,看得见刀柄。黄铭杨说那是他用刀刺的老妇人。我们马上控制黄铭杨,将他带回新中派出所的办案中心,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叫医院的人来救治。当120的救护人员来到现场进行救治时,老妇人已死亡,后我们局的勘查人员来现场进行勘查检验。8、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梅州市中医医院(田家炳医院)急诊科医生。2017年4月10日16时23分许,其接到指令要到市政府旁一人行道救一名伤者,其和一名护士陈嘉鹏一起出车,来到市政府旁公证处门前的人行道上,看到有警察在保护现场,拉了警戒线。其和陈嘉鹏下车后来到现场,看到一个人躺在地上,地上留有血迹。其在现场检查这名伤者,发现这名伤者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其和陈嘉鹏从车上拿下搭架,把这名伤者抬上搭架,送到车上,载到医院抢救。当时我们发现这名伤者心脏位置还插着一把刀,在现场其不敢拔出来。到了抢救室,其参与了抢救,其同事钟祖欣(外科医生)等医生对这名伤者进行抢救。大约抢救了半个钟左右,把插在心脏位置的刀拔下来,对伤者进行缝针、止血等抢救工作,但最终没有抢救回来。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黄铭杨的母亲。2015年2、3月,我们发现黄铭杨吸毒,带他到派出所戒毒,民警建议我们在家自行戒毒。2016年5月开始在家戒毒时,黄铭杨会突然大笑,突然大声唱歌。唱完歌接着会大笑,又会说天花板上、地板上、四周墙上有什么眼睛在看着他。其一直以为黄铭杨是吸毒后引起的幻觉。戒毒三四个月以后,黄铭杨变得很狂燥,有一天在家黄铭杨和他的父亲吵架后把桌子掀翻了,我们家人报警,去到派出所查到没有吸毒行为就让他们回家,从那以后黄铭杨有反常行为。最近二个月黄铭杨突然说,广州黄埔有十三四个“古惑仔”要抓他去解剖,还说那伙“古惑仔”抓到男的就解剖,抓到女的就强奸。黄铭杨还说四周有很多眼睛看着他。黄铭杨有时会呆呆的一个姿势站几个小时,什么动作都没有,只有傻笑。黄铭杨曾对其说在广州住不下去了,他要到梅州做工,向其要车费来梅州。其没有给钱给黄铭杨,第二天黄铭杨偷偷拿其手机去卖。2017年清明节前,大约是3月27日,黄铭杨晚上没有回家,第二天早上其接到黄铭杨的姑姑黄淑梅的电话,说黄铭杨一个人坐汽车回到梅州她的家。其接到电话后,大约在3月29日跟回到梅州,其和黄铭杨住在梅县区松源镇青塘村其父母家,直到4月5日来到梅城。其还是怀疑黄铭杨吸毒,就带他到梅某1分局城西派出所去,经检查没有发现黄铭杨吸毒。4月6日其带黄铭杨到梅州市中医医院(田家炳医院)做颅脑平扫磁共振检查,但诊断结果未见明确异常。在这几天黄铭杨又说有人控制了他的身体,要去北京见国家领导人,要拉横幅,要国家领导人才能救他,要其送他去北京。其没有能力处理这件事情,其想到梅城住地附近的新中派出所。4月10日下午3点多,其带黄铭杨到新中派出所,黄铭杨对值班民警讲了有人控制了他的身体,要去北京见国家领导人,要拉横幅,要国家领导人才能救他,要求派出所的民警送他去北京。其请求派出所民警帮其向黄铭杨解释,没有这回事。派出所值班民警向黄铭杨说了这些都是假的,不要去想,还表示有公安人员在不会发生他说的这些事情。解释完了,公安人员让其把黄铭杨带回去,黄铭杨在临走时大声骂其,又向其要30元,其不肯。公安人员说这么大的人要给他用,其就给黄铭杨20元。黄铭杨接过钱就走了。我们家庭没有精神病史。2016年6、7月的一天下午,黄铭杨在广州住家内用蚊香片泡水喝想自杀,给其丈夫黄碧丰发现,没有自杀成功。过后,黄铭杨又跑到27层楼想跳楼自杀,给其丈夫发现把黄铭杨劝下来。其准备带黄铭杨去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的,没有想到还没去,黄铭杨会这么大胆去杀人。10、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黄铭杨的表姐。2017年3月底的一天,黄铭杨回到梅县区松源镇其姨妈王某1的娘家。王某1不放心黄铭杨一个人回来梅州,2天后从广州坐车回到梅县区松源镇。其听王某1说黄铭杨以前会吃摇头丸,但近期没有吃了,以前在广州时会出现幻觉,有时突然会自己一个人在那里唱歌,有时会一个人在那里跳舞。4月3日左右,黄铭杨和王某1来到其位于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新楼下巷其住家居住。在其家居住的这几天,其见黄铭杨整个人都是浑浑噩噩的,做什么事情都要别人叫了才会做,当王某1数落他时,黄铭杨会很大声跟王某1说话。4月10日14时多,王某1和黄铭杨一起出去,16时左右,其见到王某1问黄铭杨哪里去了,王某1说黄铭杨跟她拿了20元人民币出去了。其看黄铭杨整个人精神不是很正常,其还建议王某1带黄铭杨去精神科或让心理医生看一下,王某1还准备第二天带黄铭杨去精神科医生看一下。11、证人陈和的证言,证实其是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湾溪村村民。其妻子王婷婷和黄铭杨的老家是邻居关系,其认识黄铭杨。黄铭杨以前住在广州,因为身体原因在梅县区住了一段时间。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春节这段时间其在松源镇见过黄铭杨。其发现黄铭杨跟正常人不太一样,整个精神状态都是浑浑噩噩,经常发呆,和正常的人无法交流,经常一个人在傻笑。其听黄铭杨的母亲讲,黄铭杨某讲要上北京拉横幅、见国家领导人。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影像科MR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黄铭杨于2017年4月6日到梅州市中医医院检查,诊断意见为:1、颅脑MRI平扫检查颅内未见明确异常。2、附见双侧上颌窦及右侧筛窦炎症,左侧上颌窦黏膜下囊肿形成;鼻咽顶后壁软组织稍增厚,性质待定。13、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抢救医生从张某1心脏位置拔出的水果刀1把。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铭杨作案时穿的黄色圆领上衣1件、花格短裤1条、蓝色拖鞋1双,作案用的水果刀1把,人民币14元等财物。15、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9日将人民币14元发还给被告人黄铭杨。16、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2017年4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10日15时左右,该派出所民警接待王某1、黄铭杨母子,做母亲的王某1反映其儿子黄铭杨诉说头脑被人控制,要到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后经该派出所民警对黄铭杨做开导、教育工作,在所内待了10分钟,做母亲的王某1表示满意并会配合带黄铭杨回家及有事会带去医院治疗,后离开派出所。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位于梅州市梅某1区梅某1三路市司法局门口人行道的案发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血迹10处。18、衣物、水果刀,证实被告人黄铭杨作案时穿黄色圆领上衣、花格短裤、蓝色拖鞋,作案用的凶器水果刀。19、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17)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张某1符合胸部被锐器刺戳造成双肺、心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20、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市公(司)鉴(DNA)字(2017)04039号DNA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A201704039004(黄铭杨右手提取的血迹)、A201704039005(黄铭杨左手提取的血迹)、A201704039007(梅州市司法局门前人行道提取的血迹)、A201704039008(梅州人大门前人行道提取的血迹)、A201704039009(黄铭杨作案时所穿黄色圆领袜衫前襟剪取的带血迹衣块)号检材的STR分型与A201704039001号(黄铭杨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63×1018;A201704039003(水果刀,用无菌棉签擦拭刀柄)、A201704039003-1(水果刀,用无菌棉签擦拭刀刃)、A201704039006号(现场血泊处提取的血迹)检材的STR分型与A201704039002号(张某1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8.77×1017。21、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梅市三医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铭杨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2017年4月10日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疾病期,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2、平安梅州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黄铭杨行凶杀人、指认现场和侦查人员审讯的过程。2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10日16时18分,被告人黄铭杨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某1分局新中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黄铭杨自称其刚刚在新中派出所外面人行道上,使用水果刀将步行经过的老人杀死。该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发现被告人黄铭杨手上有血,随即将被告人黄铭杨控制。后查明,2017年4月10日16时09分,被告人黄铭杨在梅州市梅江三路市司法局与市人大交接处人行道上,持水果刀将步行经过的受害人张某1捅伤倒地。2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铭杨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5、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黄铭杨无犯罪前科。2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采用一次性吗啡、甲基苯丙胺、氯氨酮快速检测试剂板对被告人黄铭杨尿液的检测样本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27、视频截图、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铭杨对其使用水果刀杀人的作案过程、作案地点、被害人、购买水果刀的商店、作案工具水果刀进行了指认、辨认。28、梅州市梅某1区看守所2017年4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10日新收押入所的被告人黄铭杨,自进入看守所后生活能处理,但与人交谈时语无伦次,举止怪异。29、被告人黄铭杨的供述,证实其大约在2015年开始吸毒,吸食了一年左右,其吸食过冰毒、K粉,2015年底就戒毒了。其吸毒之后,刚开始头脑中产生航天科技园,见过中央领导人图像,以为是跟他们玩游戏,后又过渡到广州三条村和潮州一条村的古惑仔,有彭某那某、罗某2那某、岑某那某、西一那某,他们要杀其全家,抓其做“人头鬼仔”,放封印符,其就想自杀解脱,摆脱他们控制。其自己想死,其从网上找到目前死刑通过打针注射,其想通过杀人来判死刑自杀。其在广州就有想杀其母亲来判自己死刑,但其母亲一直有锁门睡觉。其还把刀子放在枕头下面,后来跟其母亲换房睡觉,其母亲发现了刀子,其实施不了,其就想回梅城。其母亲不肯给其钱,其偷其母亲的手机拿去卖了400元钱,一个人乘车回到梅城。其母亲知道其回到梅州后赶回梅城来跟其住在一起。在梅城,其一直跟其母亲说想去北京上访。2017年4月10日15时许,其和其母亲在新中派出所门口吵架,其想去北京幸福路找国家领导人,拉横条,上访讲其被犯罪团伙控制身体的事情。其母亲说公安局可以处理这些事情。其在派出所跟民警说了其被人控制的事情。其母亲拉其离开,其就骂其母亲:“不相信我的话就算了,你拿20元给我,我会搞掂”。其母亲给了其1张20元的人民币,我们就各自离开。离开派出所时其就有杀人的想法,其向其母亲要了20元就想去买刀杀人。其去到派出所前面转弯巷道街上文具店(店名没注意看,店主是女的),用6元钱买了一把绿色的水果刀。当时水果刀有绿色刀鞘插着,其在离开文具店的路上把刀鞘扔了,水果刀放在右裤袋内藏着。其购买水果刀是准备用来杀人的。其当时想过老人家和小孩比较容易杀,但想到小孩以后的日子还比较长,就想对老人家下手。其在路边人行道(文具店附近)等待下手的目标,等了十多分钟,其看到一个单身的女性老人家,当时她拄着拐杖,拿着一个包往派出所右边走。当时周围有人,其准备跟着她到人比较少的地方再动手。其跟着她走了十多分钟,十多二十米的路程。当时周围没有人,只有其和老人家,其从裤袋拿出水果刀,用左手按住老人家的头,右手拿刀刺到老人家的头,刺了一至两刀。老人家被其捅后倒在地上,其又弯下腰朝她的心脏部位插了一刀,当时刀留在老人胸口插着。其对老人家的心脏来插,是因为心脏是致命点,其当时就想杀死那名老人家。其看到老人家头部流血,地上也有血迹,其就跑到派出所去自首。其去捅老人家时,老人家对着其说“做什么,做什么”。其和其家人没有精神病方面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铭杨持刀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铭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铭杨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的疾病期,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被告人黄铭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黄铭杨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铭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其行为是被人所逼,其作案手段不算残忍,情节不恶劣,不应负刑事责任。经查,被告人黄铭杨故意用水果刀朝被害人的头上和胸部连续捅刺多次,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铭杨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且将年老体弱的老人作为作案对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被告人黄铭杨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铭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铭杨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经查属实,请对被告人黄铭杨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铭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黄色圆领上衣1件、花格短裤1条、蓝色拖鞋1双、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新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