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国俊与被执行人刘致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国俊,刘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苗国俊被执行人刘致勇申请执行人苗国俊与被执行人刘致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保证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致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致勇名下的银行存款3075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法院经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文岩审 判 员 毕 胜人民陪审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