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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国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390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雁,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国超,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