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8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代习兰诉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习兰,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500号原告:代习兰,女,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遂宁市安居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渝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逸路75号。法定代表人:夏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守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代习兰诉被告成都禾下汽车租赁汽车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代习兰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习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代习兰负担。审判员 黄鹏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