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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2民初1794号原告:吕某,女,汉族,1983年3月28日生,元氏县人。被告:李某1,男,汉族,1978年2月4日生,元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廷,男,汉族,1954年1月10日生,系被告李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书,男,汉族,1952年10月18日生,系被告李某1伯伯。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在2006年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年××月××日生育小儿子,取名李某3。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3判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另查明,被告李某1因精神分裂症,于2016年4月8日,在石家庄庭瑞中医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李某1抚养,吕某一次性给被告55000元抚养费;三、原、被告婚生子李某3由原告吕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吕某承担;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银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