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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8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8240号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463526。法定代表人:王建乔,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寅,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20002709H。法定代表人:崔欣荣。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力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9元,依法减半收取2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柳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