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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祥胜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山大道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初46号原告陈祥胜,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委托代理人向昶华,男,1974年12月11日,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革安,副市长,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袁维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山大道指挥部。法定代表人田际凡,指挥部指挥长。原告陈祥胜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山大道指挥部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陈祥胜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祥胜及委托代理人吴胜军,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昶华、陈标,被告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维进、舒辉满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祥胜与第三人张家界市武陵山大道指挥部就征地补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原告陈祥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胜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尹相琼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曹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建琳书 记 员  王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