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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6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振清、张喜先等与郭增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清,张喜先,郭增宾,郭增霞,郭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6686号原告郭振清,男,194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喜先,女,196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增宾。被告郭增霞。被告郭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清、张喜先与被告郭增宾、郭增霞、郭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清、张喜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振清、张喜先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清、张喜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振清、张喜先负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弓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