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覃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覃镇全,韦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该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覃镇全,男,1962年4月15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被执行人韦艳琼,女,1963年9月10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覃镇全、韦艳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4714.08元及利息181419.86元(利息计至2015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随本清);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1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405元。权利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75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7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