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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新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890号罪犯刘新强,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80627.09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新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岩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拘役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74627.09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332.5分,共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闽西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新强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刘新强服刑考核期内,个人消费较高,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00元,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刘新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刘新强服刑考核期内个人月均清费较高,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新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