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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董秀全、张永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秀全,张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241号申请人:董秀全,男,195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张永亮,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申请人董秀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永亮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4万元。担保人杨瑞兰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