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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129号原告:刘某,女,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梅小水,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某,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