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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守莲与王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守莲,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61号申请人:张守莲,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王利,女,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张守莲与被申请人王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守莲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申请人张守莲交付在奉节县人民法院的1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守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练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