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壹加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壹加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209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蔡怀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壹加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魏亚贵。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广州壹加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加美容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快乐阳光公司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广州壹加壹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手》节目中张碧成演唱歌曲名称为《你给我听好》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节目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非法传播涉案节目,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壹加美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被诉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长沙市××区,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没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壹加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广州壹加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