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佩香与曹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香,曹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978号原告:张佩香,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曹凤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香与被告曹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凤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佩香撤回对被告曹凤龙的起诉。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