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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佩香与曹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香,曹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978号原告:张佩香,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曹凤龙,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香与被告曹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凤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佩香撤回对被告曹凤龙的起诉。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