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法文与浏阳市澄潭江陶家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文,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法文。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申请执行人刘法文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法文货款1639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未派代表到庭报告了财产状况;2、经查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陶家煤矿因国家政策性原因被强制停工关闭。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现可对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只有在相关部门逐批发放的关闭煤矿奖补资金、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和处置商业性煤炭矿权补助等款项后进行各案分配,因发放时间及数额无法确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5、我们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