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宝家、明润琴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家,明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家,男,1952年8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交通航道工程处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明润琴,女,1953年4月10日生,汉族,天津市车辆改装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家与被执行人明润琴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