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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谢建鸣、黄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鸣,黄锦华,黄培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建鸣,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黄锦华,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黄培灿,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谢建鸣、黄锦华与被执行人黄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建鸣、黄锦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给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