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戴国全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国全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514号 罪犯戴国全,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该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武法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国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2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戴国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戴国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国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4次,余508分。该犯2015年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罚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刑事裁定书、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戴国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国全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