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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特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彩红、张红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彩红,张红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2554号申请人:金彩红,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申请人:张红英,女,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彩红与申请人张红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郭志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一、申请人张红英支付给申请人金彩红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73000元,款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50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付清人民币6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63000元;如任意一期逾期支付,申请人金彩红可就全部未付金额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金彩红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