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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保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74号之一申请人: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1740X3。法定代表人:曹国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7415433X6。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申请人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皖1004执保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的10×××64账户存款30万元。申请人艾仕得华佳涂料(黄山)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德胜金属网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路北支行的10×××64账户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