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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郑战红与北京喜茂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战红,北京喜茂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240号原告:郑战红,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喜茂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Q45。法定代表人:李明斌,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郑战红与被告北京喜茂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战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战红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