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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祥申请执行陈文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陈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乌拉特前旗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陈文宇,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祥与被执行人陈文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文宇名下有坐落在呼和浩特市中山路青城华府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文宇所有的坐落在呼和浩特市中山路青城华府XXXX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陈文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贾存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图孟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