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2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文彬诉富康投资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2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立即将富康商务中心第二幢1单元10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并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名下,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涉案房屋暂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