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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2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文彬诉富康投资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彬,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2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彬,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富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立即将富康商务中心第二幢1单元10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并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申请人名下,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涉案房屋暂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鹏 更多数据: